2007年1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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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雨村的执法问题
余宗其

  总的说来,贾雨村的全部执法活动无不执法犯法,没有一件依法办案的例子可举。小说对他取完全否定的态度,他身上具有贪赃枉法、惧怕权势、主动挑起法律诉讼等法律所不容的罪恶。尤其可笑的是,贾雨村执法竟然不懂法。
  先说贪赃枉法。小说开头,贾雨村刚升任县太爷,便因贪酷,且恃才侮上,被上司参了一本,龙颜大怒,即令革职。小说结尾,贾雨村贪酷本性不改,又犯了“婪索的案件,审明定罪”,后遇大赦,“递籍为民”。指望这种贪婪成性的官员秉公执法,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。因此,清代法律明文规定:“凡官吏受财者,计赃科断……官追夺除名,吏罢役,俱不叙用。”这就是贾雨村贪财而两次被革职的法律依据。
  再说惧怕权势。贾、史、王、薛是贾雨村所在应天府地方上的四大家族,门子掏出一张颂扬这四大家族的“护官符”,告诉他这四大家族“皆连络有亲,一损俱损,一荣俱荣”的利害关系,贾雨村对上面提到的薛蟠打死人的命案的态度,一下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,从大叫捉拿人犯到向门子请教不得罪四大家族的方法,终于依计而行,胡乱结案。
  至于故意兴讼的事实,是关于石呆子的案件。贾赦看中了石呆子的二十把价值连城的古扇,却不能得手,因为石呆子死活不肯出卖。献媚取宠的贾雨村以拖欠官银为由,抓来石呆子过堂,强行没收古扇,折作官价弄到手,再拱手送给贾赦。

  解读
  现着重说明贾雨村执法而不懂法的可笑之处。第4回的标题把贾雨村稀里糊涂地判案的情形概括为“葫芦僧判断胡芦案”,乃艺术讽刺语言之运用,其不通法律的愚昧是可想而知的。贾雨村面对人命重案,不知验尸的法律程序,而急急忙忙下令抓人拷问,是不懂法的第一种表现。清代法律云:“凡人命重案,必检验尸伤,注明致命伤痕,一经检明,即应定拟”。由于此案拖延了一年多,苦主一直停尸未埋,故尸体很可能腐败,难以检验,对此贾雨村连想都不曾想到。第二,前任官员一年多不受理此案,是违法的失职行为,若贾雨村懂法就会尽检举、控告的义务与责任。清律有云:“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,杖八十。”贾雨村不知有这一法律规定,故使该规定落空。第三,贾雨村所胡乱断定的薛蟠杀人案,找不到任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,这种做法的本身也违背了法律。清律有云:“凡断案,皆须具引律例,违者,笞三十。”贾雨村在诉讼程序上的过失是明显的。第四,在主动兴讼,诬称石呆子拖欠官银的案件中,贾雨村行为的本身,也是法律所不容的。清律有云:“凡官吏有争婚姻、钱债、田土等事,听任家人告官对理,不许公文行移,违者,笞四十。”贾赦是世袭职官,与石呆子的古扇纠纷并未引发诉讼,而贾雨村不知有这种禁令,故有兴讼之举。这种出入人罪的做法,既有违此条规定,还有违其他有关法律规定,不再多作引证。